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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意见
2018-03-07 10:0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按照《河南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风向标”和“排头兵”。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党委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各部门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  学习原则
 
        第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遵循以下学习原则:
        (一)坚持武装头脑、坚定信念。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校党委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内容和目标。
        (三)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结合中央、省委大政方针政策,结合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问题,切实做到学干结合、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工作举措。
        (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根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要求,聚焦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党的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理论、交流研讨、深入调研,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校党委关于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进行富有成效的探索,向实处发力、向严处着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学习常态化。

第三章  学习内容
 
        第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四)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国情民情省情校情、河南历史文化及中原人文精神、红色文化及大别山精神。
        (八)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六条  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学风,以求实求效为目标,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学习: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围绕工作全局和重大问题,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精心设计学习专题,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注重开展研讨式、互动式、情景式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对中心组成员自学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按照年度学习计划,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个人自学计划,认真学习指定书目和自学书目,写出自学笔记和学习体会文章。党委书记应当掌握成员的自学情况并督促检查。
        (三)专题调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围绕事关全局的重大专题、分管领域的难点问题、具有引领性的前瞻课题,更多地把课堂搬到基层一线,把精力放到基层工作,开展体验式、调研式学习,扑下身子、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办法措施。
        (四)其他有效形式。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注重借鉴先进经验,改进学习的方式方法。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学习平台,加强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微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五章  学习管理
 
        第七条  科学制定学习计划。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校党委学习计划报送省委宣传部、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同时一并报送上一年度学习情况。
        第八条  规范学习组织流程。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根据年度学习计划及形势任务要求,统筹安排学习专题,拟定学习方案。党委宣传部根据学习专题、方案,适时拟定单次的学习安排,报党委通过适当方式讨论审定。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每次学习。
        第九条  严格日常学习管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强化学习考勤,年底前以适当的方式通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当年出勤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因故缺勤的,应及时自学或补课。按年度建立学习档案,作为考核理论学习中心组情况的重要依据。切实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两个月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调研报告1篇。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落实督察制度。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察。督察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也可旁听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了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适时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及时把一些成功做法转化为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学习通报制度。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至少2次通报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实行学习量化考核,建立健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考核评价标准。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部门,负责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主要负责同志履职尽责情况、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情况、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学风建设情况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完善决策、推进工作的情况等;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的考核,突出遵守学习制度情况、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学习效果等。
        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述廉的同时述学。党委组织部应把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党委要坚持正确导向,把好阵地关口,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传播侵蚀。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四条  完善宣传报道制度。通过内部刊物和校报、广播电台、宣传栏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员工宣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成果,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要善于运用网络语言,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学习情况,推动学习成果广泛运用。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党委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负担起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看家本领,把党的基本理论与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学习,带头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带头真学、真信、真用,带头谈体会、写文章、讲党课,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同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一起,负责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配备学习秘书,主要负责做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担任,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牵头。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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